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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十一五”投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投资促进政策
  (一)放宽社会投资领域。凡是法律法规未禁止民间资本进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国家没有明令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及项目,都允许社会资本进入。进一步理顺公共产品价格,并通过注入资本金、贷款贴息及用地和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建设。
  (二)改革项目审批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对不使用政府投资的核准制项目,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进行核准或转报上级投资主管部门请求核准,仅需企业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和必备要件。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产业结构及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对不使用政府投资的备案制项目,由业主向州、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州、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权限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答复。
  (三)建立项目前期工作扶持机制。政府投资项目,由州人民政府指定部门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社会投资项目,由业主自主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政府投资项目,鼓励业主贷款开展前期工作,政府承诺还贷。社会投资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采取财政贴息的方式支持企业开展前期工作。矿产资源勘探和小水电开发等项目,采取赋予优先开发权的方式鼓励企业开展前期工作。州本级财政对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点产业发展及招商引资项目给予前期工作经费扶持。
  (四)州人民政府制定政策,对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工业产业和社会事业建设项目从土地、信贷、税收、财政贴息等方面给予扶持。
  (五)州人民政府组建公路、水利、旅游、三七药业等专业投资公司作为投资主体,负责重大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建设及投融资工作。
  (六)州人民政府与国家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搭建融资平台,引导建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和各类专业担保公司,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题。
  (七)州人民政府整合各级支农投资,逐步建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稳定增长的机制,并坚持政府支持、民办公助的原则,增加投入,对农民兴修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给予补助。
  (八)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文山发展规划的重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项目,州人民政府采取“政府主导、企业为主、市场运作”的原则进行资源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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