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投资主体及投资方式
(一)政府投资领域及方式:
1.政府对以下项目进行投资:非经营性的或不以营利为目的、为社会公众服务、有利于社会稳定的社会事业项目;非经营性的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农田水利、环境保护等项目。
2.政府对以下建设项目给予投资补助和政策支持:重大的经营性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建设项目;个别具有产业导向作用和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影响较大的重大产业项目;有利于优化投资结构、有利于扩大就业、长效拉动经济增长的产业性项目和企业技术改造;短期效益不明显、中长期效益较稳定、投资规模大、社会资本全面介入有困难的重点基础设施项目,政府采取专项资金补贴及给予其他优惠政策的方式吸引投资和运营主体。
3.州人民政府对各类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统一管理,由政府指定部门编制政府投资计划,报政府批准实施。
4.对于政府给予补助的经营性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建设项目,州人民政府通过向政府全资或控股的专业投资公司注资的方式进行扶持。各专业投资公司作为投资主体,根据政府确定的投资方向和企业政策,按市场运行的原则确定投资项目与融资方式,独立承担投资风险及责任。
5.州人民政府按照“投资、建设、运营、监管”四分开的原则,以专业投资公司或政府授权的部门作为法人单位,负责筹集和投入建设资金。严格按照《
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用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建设单位,选择运营单位,政府主管部门主要行使监督、管理职能。
(二)非政府投资领域及方式:
1.凡是不涉及国家限制的投资领域,全部向民间及境外资本开放。打破地区、行业、所有制和内外资界限,使更多的民间及境外资本成为经营性基础设施和经营性社会事业领域的投资主体。
2.州人民政府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采取减持股权、合资合作、资产变现、兼并破产等形式,加快国有资本退出一般竞争性领域的步伐,鼓励各类民间和境外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和改造。
3.民间资本出资建设的各类项目,均由投资主体自主开展前期工作、自主决策、自主投资、自主管理、自担风险。属政府核准制的项目,按程序报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属于备案制的项目,按属地管辖原则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政府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用地、资源、环保、劳动、安全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