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捐赠资产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其中资产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条 置换资产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 资产在本部门内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置换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二)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其中资产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1.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不同部门之间置换;
2.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不同政府级次之间置换;
3.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与非行政事业单位及个人之间置换。
第十一条 报废(淘汰)资产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 超过规定使用年限需报废(淘汰)的资产,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二) 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且资产单位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或一次批量价值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其中资产单位价值5,000元以上的需经技术鉴定)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三) 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且资产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上或一次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上,经技术鉴定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其中资产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报损资产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 资产单位价值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或一次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盘亏、毁损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市财政部门备案;资产单位价值10万元以上或一次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上的盘亏、毁损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其中资产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二) 货币性资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其中资产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