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货币性资产损失中的应收款项呆账损失核销,提供下列资料:
(1)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对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部分后仍不能收回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法律文件;
(3)涉诉的,提供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或者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4.对外投资损失核销,提供下列资料:
(1)被投资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财产清算报告;
(2)被投资企业被依法关闭、投资期限届满或其他原因导致终止的,提供被投资企业被依法关闭或终止的法律文件、注销或吊销工商登记的证明以及企业财产清算报告;
(3)涉诉的,提供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或者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5.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七条 无偿调拨资产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 资产在本部门内行政事业单位之间调拨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二)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其中资产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1.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因撤销、合并、分立、改制、改变隶属关系等原因发生资产产权或占有、使用权转移;
2.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不同部门之间的调拨;
3.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不同政府级次之间的调拨;
4.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调拨给非行政事业单位。
第八条 有偿转让资产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 转让房屋建筑物、土地、飞机、机动车辆、机动船只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其中资产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二) 转让其他资产,单位价值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或一次批量价值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单位价值10万元以上或一次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上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其中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