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预拌砂浆的使用列入文明施工、工程质量评优的检查与考核范围,作为评比各级文明工地、优质工程奖项的条件之一。
三、生产湿拌砂浆的搅拌站,应符合搅拌站的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生产和使用应当符合广东省《干混砂浆应用技术规程》、《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技术要求,生产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对进入我市提供预拌砂浆产品信息实行备案管理,由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向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提交企业的营业执照、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有效期的预拌砂浆检验报告等材料的复印件,其生产信息经备案后由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在互联网上向社会公布。
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干拌砂浆进行质量监督抽检。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湿拌砂浆进行质量监督抽检。
四、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进入施工工地的预拌砂浆产品的质量抽查工作。预拌砂浆的进场检验频率为:
(一)干拌砂浆参照《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的要求,每一检验批且不超过250平方米砌体的各种类型及强度等级的干拌砂浆,应至少抽检一次。
(二)湿拌砂浆参照《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的要求,以同一生产厂家,每50平方米的相同配合比的砂浆为一批,不足50平方米的相同配合比的砂浆按一批计。
五、鼓励企业在预拌砂浆过程中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以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
六、预拌砂浆的造价信息,由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定期发布。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将使用预拌砂浆列入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将使用预拌砂浆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建设工程招标办公室、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建设工程质监站、工程造价站按照各自的职能,应把使用预拌砂浆的管理列入工作范畴,承担相应的职责。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认真遵守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应用预拌砂浆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