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施工现场禁止搅拌砂浆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7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27日)停止执行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施工现场禁止搅拌砂浆的通知
(穗建筑〔2007〕40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节约资源,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促进建筑施工现代化,防止噪音和粉尘污染,改善我市环境质量,根据《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004年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等7部局第5号令)和《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
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决定在本市实施禁止在建设工程(家装等小型工程除外)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各建设工程应当按标准使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范围和实施时间
(一)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范围为:
1.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所辖范围。
2.番禺区、南沙区、萝岗区、花都区的城区和其他行政街区、建制镇镇区范围。
3.增城市中心城区和石滩镇、中新镇和新塘镇等中心镇镇区范围。
4.从化市中心城区和太平镇、鳌头镇、温泉镇和新温泉开发区等镇镇区范围。
5.上述规定范围以外属于政府财政投资的工程或者建筑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
(二)实施时间。
1.广州市辖各区的建设工程2007年9月1日后应当严格执行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有关规定;2007年9月1日前已开工的建设工程或者已签订施工合同但未开工的建设工程,应当执行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规定,按照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的造价信息及使用技术规程调整合同,并在2007年12月31日前全部整改完毕。
2.增城市、从化市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3.2009年7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工程全部禁止现场搅拌砂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