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各类用人单位,按实际招用的人数,3年内按合同期限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计算(不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3.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即截至2007年底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享受社会保险补贴3年期满后,可相应延长补贴期限;对距离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可延长至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限。
4.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并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就业的,可按个体经营户申请享受最高不超过8000元的税收减免,也可比照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减免的条件,按实际吸纳人数申请享受每人每年不超过4800元的税收减免,但两者不能累加执行,每名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累计享受期限不超过3年。
5.对当年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条件的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由银行发放贷款。
(七)切实加强就业管理服务。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动态管理。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要积极组织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就业困难对象参与社区服务工作。对登记失业的零就业家庭,要为每位家庭成员制订一项符合其特点的促进就业计划,发放一套就业政策宣传资料,告知免费就业服务承诺,进行一次面对面的专项职业指导,提供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机会,推荐一组有效的就业岗位信息。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对辖区内零就业家庭实行专人负责,定期进行跟踪服务,掌握其就业和失业状况,不断调整对策措施,建立及时发现、充分了解、即时解决问题的援助机制,把帮助困难对象就业落实到人。
建立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绿色帮扶通道,使高校毕业生求职有门、就业有路、困难有助。各地要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设立专门服务窗口,为回原籍登记失业的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提供“一对一”的就业援助,优先按规定为其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领取《就业登记证》和《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优先安排其进入就业见习基地见习;优先给予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优先帮助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和享受规定贴息;优先提供岗位信息并推荐就业;优先安排公益性岗位实行保底就业,确保当年登记失业的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100%实现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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