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零就业家庭援助目标。要切实按照“源头控制、动态管理、政策扶持、跟踪服务、确保落实”的要求,建立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对经申报认定的零就业家庭,确保1个月内至少有1人实现比较稳定的就业,年内动态消除零就业家庭;对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不挑不拣就业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帮助其在登记后1个月内实现比较稳定的就业。比较稳定的就业的标准是:被用人单位招聘录用的,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自谋职业的,应正式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月均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灵活就业的,应由本人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月均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稳定在3个月以上。
二、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再就业援助行动
(四)大力开发就业岗位。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要积极成立社区就业服务中心,大力开发社区服务岗位、政府公益性岗位,组织和安置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要加大政府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公益性岗位包括政府投资开发的社区保洁、社区保绿、社区保安、劳动保障协理员、交通维护员等公益服务、管理、事业性岗位。经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可,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和“4050”人员等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也可纳入公益性岗位范围。各县(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据地方实际具体确定公益性岗位范围。
(五)积极开展专项援助。采取送信息、送岗位、送技能、送服务上门,举办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专场招聘会,结对帮扶等多种形式,开展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活动。要进一步完善结对帮扶办法,落实部门挂钩帮扶责任、社区跟踪服务责任、就业服务机构联系协调责任的三方工作机制。要发展和认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培训机构作为免费职业培训的定点单位,用培训补贴形式,开展对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就业困难对象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
(六)进一步完善就业扶持政策。对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对象,由劳动保障部门发给《再就业优惠证》,凭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持《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期满后又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所持《再就业优惠证》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签章确认后,可凭证继续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1.招用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签订了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各类用人单位,给予政府购买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岗位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