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
(文政发〔2007〕71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属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中西部地区基层派出所、乡镇司法所、人民法庭建设规划》、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司法〔2006〕10号)、云南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工作的决定》(云发〔2007〕3号)和省发改委、财政厅、司法厅《关于加强全省司法所建设工作的通知》(云发改投资〔2005〕518号)的有关要求,为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切实加强全州司法所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发挥司法所在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中的职能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司法所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司法所是我国基层政法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化解民间纠纷、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加强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等基层基础建设。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是司法行政事业发展的基础工程,是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客观需要,是司法行政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迫切需要,事关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事关司法行政事业的长远发展。因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依法治国方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目标,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积极推进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司法所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坚持抓基层、打基础,坚持建设、管理、工作并重,全面加强司法所建设和管理,努力提高司法所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