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意见
(通政发〔2007〕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
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以及省市主要领导近期一再强调要求,为督促企业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义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管理长效体系的落实,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就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性
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在企业。当前,部分行业和企业存在着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履行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严重不足、安全生产管理较为混乱、违规违章生产、事故隐患整改乏力等诸多薄弱环节,造成事故多发、险情不断。究其原因,主要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得到充分落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企业保障安全生产的法定义务,是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的有效途径,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监管主体职责的客观要求,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内在需求。各级、各有关部门、各企业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安全发展观的高度,把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为一项极其重要的任务抓紧抓好。要广泛做好宣传发动,大力营造安全文化氛围,使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工作做到人人皆知;要按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创新监管方式,形成严密的安全管理网络,确保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带动全员参与,搞好企业安全生产。
二、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形式明确各部门和各类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应负的责任。要认真落实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中层管理干部、安全管理人员及班组长、每一个员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定期检查责任制的执行情况,保证安全责任目标实现。要完善考核机制,分层检查考核,对安全生产负有责任的领导、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职工因失职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要严格追究其责任。企业要积极履行物质保障、资金投入、规章制度制定、教育培训、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等相关工作责任;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单位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其他企业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保证其开展工作必要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