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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要进一步加强对客运车辆的监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客运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保证客运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率达到100%。交通部门要督促客运经营者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和检测,对营运线路在2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车、旅游客运车辆每年要进行两次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旅游客运企业、客运站要认真落实客运车辆出车前检查制度和安全技术状况例保检验措施,配备专职检验员,严禁未经检查或者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车辆出站。旅游企业不得组织使用未经客运企业、旅游客运企业调派的营运车辆。旅游客运车辆、高快客运车辆以及营运线路在2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必须于2007年7月31日前全部安装GPS车载终端;逾期未安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检验和审验。要加大工作力度,力争2至3年内,在全州实现核定载人9座以上的营运客车全部安装GPS车载终端并纳入GPS营运监控系统;单位自用的9座以上客车全部安装行驶记录仪。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GPS系统监控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处罚。对达到报废标准的客运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防止报废汽车流入农村及边远地区。交通部门要协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加强对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对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要严把客运线路审批关。对申请的营运线路属于非等级公路的,由各县人民政府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实地勘察,确认不具备道路交通安全通行条件的,严禁许可经营;已获得许可的,要调整客运线路;不能调整的,要暂时停止该线路的营运,收回有关证牌。从2007年7月1日起,禁止客运车辆于当晚22:00至次日凌晨6:00在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要求的三级及三级以下山区公路通行。对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并负主要以上责任的客运车辆,除收回肇事车辆的经营许可证件外,从发生事故之日起1年内,交通部门不得受理该经营者新增客运经营申请。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交通、公安交通管理、工商、城管等部门综合整治和严厉打击非法客运行为,规范客运市场秩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要争取公安交通管理、农业等部门的支持,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组织各财产保险公司参与建立机动车信息共享平台,将有关机动车保险费率水平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挂钩,实行奖优罚劣,使安全驾驶人享受优惠、肇事驾驶人承担高额保费,督促驾驶人谨慎驾驶、安全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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