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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文山州人民政府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文政发〔2007〕79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企事业单位,省驻文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决定》(云政发〔2007〕95号),切实加强我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结合文山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交通事故严重危害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给许多家庭造成巨大的伤痛和灾难。同时,虽然我州近年来道路交通安全基础工作进一步夯实,事故预防工作取得成效,但道路交通安全面临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对此,各级各有关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要予以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极端重要性,站在构建和谐社会及为党和政府分忧,为人民负责的高度,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严格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决定》(云政发〔2007〕95号)的要求,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把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作为改进社会管理,推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建立平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要在解决道路交通安全突出问题上取得突破,在建立完善社会化管理机制上取得进展,在制度建设上有明显进步,在工作措施落实上有更大力度,努力打造文山安全、畅通、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职责,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为重要议事日程。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明确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结合各个时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点、事故发生的规律,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专题会议,及时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要按照中央关于各级人民政府要承担安全生产监管的主体职责以及安全生产工作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必须亲自抓、负总责的要求,全面履行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部署安排、经费保障和考核奖惩等职责,切实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纳入对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各县要在健全县级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成立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同级公安机关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级领导小组是同级人民政府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专门机构,要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安排和部署,全面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同时,要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专题会议,分析、研究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结合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现状和特点,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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