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工资水平相对偏低,或近几年经济效益持续增长但职工工资增幅较小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不应低于基准线。
(1)2005年、2006年职工平均工资均低于当年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2)2005年、2006年实现利润增长且赢利,预计2007年经济效益有一定增长;
(3)人工成本水平处于同行业偏低水平。
4.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安排职工工资增长,应严格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坚持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两低于”原则,合理确定经营管理人员与企业其他职工工资增长的比例关系。
四、全面落实工资指导线制度,促进职工工资适度增长
工资指导线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调控企业工资分配、促进职工工资适度增长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一)按照《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的要求,各类企业应当在工资指导线发布后30日内,通过集体协商方式制定贯彻落实工资指导线的实施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其中:市属企业(包括已改制企业以及与之合资企业)、外资企业向市劳动保障局备案;区县属企业以及无隶属关系的民营、私营等企业向所在区县劳动保障局备案。实施方案由企业向全体职工公示后实施。
(二)各类企业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按照工资指导线规定发放的工资,可据实在成本中列支。
(三)进一步完善工资分配的民主决策和监督机制,引导企业积极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工资集体协商是企业确定工资分配的主要方式,工资指导线是企业开展集体协商的主要依据。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和工资收入水平,凡是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都要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制订增资方案,签订工资集体协议。无工会组织的企业,增资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搞好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要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引导企业工资随经济效益提高适度增长。对近两年职工工资水平过高、增长过快和不按规定执行工资指导线政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列入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范围。未按规定落实工资指导线的企业,依据《山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各区县、高新区要及时将落实工资指导线的情况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