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批发企业设置非法人分公司和中转库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附件2:
江西省药品批发企业非法人分公司验收标准(试行)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二00五年 月 日

江西省药品批发企业非法人分公司验收标准(试行)说明

  一、为规范江西省非法人药品批发企业的设置,统一验收标准,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特制定《江西省药品批发企业(非法人)验收标准(试行)》。
  二、本《验收标准(试行)》适用于江西省辖区内法人药品批发企业设立分公司的验收。
  三、本《验收标准(试行)》分三个部分,一、机构与人员,二、设施与设备,三、制度与管理;共43条,其中关键条款为19条(条款前加“﹡”),一般条款24条。
  四、现场验收时,验收组应对所列条款及其涵盖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逐条作出评定。全面达到条款内容规定要求的,评定为合格条款;条款内容不完整、不齐全的,评定为缺陷条款。
  五、根据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允许有经营性的合理缺项。缺项不予评定,计算缺陷率时,从标准条款总数中减去缺项数。一般条款缺陷率计算公式为: [一般缺陷条款数/(一般条款总数 - 一般缺项数)]×100%。
  六、结果评定:1、关键条款全部为合格条款,无不合理缺项,一般条款缺陷率≤10%,评定为现场验收合格。2、关键条款不合格数≥1,或有不合理缺项,或一般条款缺陷率>10%,评定为现场验收不合格。
  七、本《验收标准(试行)》由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江西省药品批发企业非法人分公司验收标准(试行)

  第一部分:机构与人员

┌─┬──────────────────────┬─────────┬──────┐
│条│         条款内容         │   检查要点   │ 缺陷内容 │
│款│                      │         │      │
├─┼──────────────────────┼─────────┼──────┤
│﹡│设在县城以上(含)的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         │      │
│1 │机构,机构下设质量管理组、质量验收组(每组人│查文件。     │      │
│ │员至少2人,其中1人专职)。         │         │      │
│ │设在县城以下的企业应设置专职质量管理员。  │         │      │
├─┼──────────────────────┼─────────┼──────┤
│2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员应行使质量管│查制度与质量责任是│      │
│ │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否明确对药品质量有│      │
│ │                      │裁决权。     │      │
├─┼──────────────────────┼─────────┼──────┤
│﹡│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查提供的有效证明或│      │
│3 │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的情形。  │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 │                      │、有关部门查询。 │      │
├─┼──────────────────────┼─────────┼──────┤
│4 │设在县城以上(含)企业的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查任命书、学历证书│      │
│ │以上学历;设在县城以下企业的企业负责人应具有│、GSP培训证书;现 │      │
│ │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场询问;查提供的有│      │
│ │企业负责人应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效证明或向食品药品│      │
│ │、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无严重违反药品管理│监管部门、有关部门│      │
│ │法律、法规行为记录。            │查询。      │      │
├─┼──────────────────────┼─────────┼──────┤
│﹡│设在县城以上(含)的企业的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查任命书、学历证书│      │
│5 │有药学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且必须是执业药师; │和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
│ │设在县城以下的企业的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有药学│、职称证书。   │      │
│ │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并具有药师(含中药师)以上│         │      │
│ │的技术职称。                │         │      │
├─┼──────────────────────┼─────────┼──────┤
│﹡│设在设区市所在地城区的企业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查任命书、执业药师│      │
│6 │人应是执业药师,并有二年以上(含二年)药品经│资格证书、职称证书│      │
│ │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设在县城的企业的质量管理│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      │
│ │机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或有主管药师(含主管中│工作经历有效证明文│      │
│ │药师)以上技术职称,并有二年以上(含二年)药│件;现场询问。  │      │
│ │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设在县城以下的企业的│         │      │
│ │专职质量管理员应有药师(含中药师)以上技术职│         │      │
│ │称,并有二年以上(含二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         │      │
│ │作经验。                  │         │      │
│ │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专职质量管理员能独立解决│         │      │
│ │经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         │      │
├─┼──────────────────────┼─────────┼──────┤
│ │企业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查文件、花名册、职│      │
│7 │含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专(含)以上│称证书或学历证书、│      │
│ │药学学历,并经相应的专业培训和设区市级(含)│GSP培训合格证书或 │      │
│ │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有效培训证明。  │      │
│ │格证书。                  │         │      │
├─┼──────────────────────┼─────────┼──────┤
│﹡│企业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查劳动用工合同。 │      │
│8 │得为兼职人员。               │         │      │
├─┼──────────────────────┼─────────┼──────┤
│9 │设在县城以上(含)的企业应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         │      │
│ │应的药品养护组(至少2人,其中1人专职);设在│查设置文件、花名册│      │
│ │县城以下的企业应设置专职药品养护员。药品养护│、规章制度、质量责│      │
│ │组或药品养护员在业务上应接受质量管理机构或专│任等。      │      │
│ │职质量管理员的监督指导。          │         │      │
├─┼──────────────────────┼─────────┼──────┤
│10│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养护、销售和保管工作的人员│查学历证书、培训证│      │
│ │,应具有高中或中专(均含)以上文化程度,并经│书或有效证明文件。│      │
│ │岗位培训和设区市级(含)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      │
│ │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      │         │      │
├─┼──────────────────────┼─────────┼──────┤
│11│企业在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岗位工作的人员(中药│         │      │
│ │购销员、医药商品购销员、中药调剂员),需通过│查花名册和资格证书│      │
│ │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        │      │
├─┼──────────────────────┼─────────┼──────┤
│12│企业从事质量管理、药品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查花名册、健康档案│      │
│ │接触药品岗位工作的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并建│[体检证明原件(注 │      │
│ │立档案。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等可能污染药品或导│意检查项目)、汇总│      │
│ │致药品发生差错疾病的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表等];县级(含) │      │
│ │品的工作。                 │以上医院。    │      │
├─┼──────────────────────┼─────────┼──────┤
│13│企业应制定对各类人员进行药品法律、法规、规章│查培训教育档案[包 │      │
│ │和专业技术、药品知识、职业道德等教育或培训计│括培训计划、方案(│      │
│ │划,并建立员工的培训教育档案。       │授课讲义、签到单)│      │
│ │                      │、考核(试卷)、考│      │
│ │                      │核汇总等]。    │      │
└─┴──────────────────────┴─────────┴──────┘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