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浙政办发明电〔2007〕6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迎接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的胜利召开,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分级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我省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对象和范围
本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对象和范围为高危行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矿山、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冶金、有色金属、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企业;道路交通、水运、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企业;渔业、农机、水利等单位;宾馆、商场、专业市场、饭店、医院、学校、娱乐场所;“三合一”建筑以及其他行业和领域近年来发生过重特大事故的单位。同时,通过对安全生产的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检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和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情况。
三、实施步骤
本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分六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阶段:6月上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务院安委会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及本通知精神,安全监管、公安、交通、建设、教育、国土资源、农业、水利、海洋与渔业、国防科工、铁路、民航、电力监管和国资委等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抓紧制订各重点行业和领域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具体指导意见。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和省有关部门制订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于6月10日前,研究制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督促企业认真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