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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失业证制度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失业证制度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劳社局发〔2007〕71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就失业证制度实施以来,对掌握本市城镇劳动者就失业状况、外来劳动者进津就业状态,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强就失业证制度管理工作,从2007年6月1日起,启用《天津市劳动者就失业证》(以下简称《就失业证》)和《天津市外省市劳动者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原《天津市城镇劳动者就失业证》和《天津市外来人员就业证》不再发放。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就失业证》的管理

  (一)凡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劳动者、被征地农民和农村转移到城镇就业的劳动者均适用《就失业证》。

  (二)《就失业证》主要记载劳动者就业、失业、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情况,并且是失业人员求职、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凭证。

  (三)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全市《就失业证》的管理和印制。区县劳动保障局、开发区、保税区、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和经授权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就失业证》的发放和日常管理,其他任何机构和部门未经授权不得印制和发放。

  (四)《就失业证》编号方法按原《天津市城镇劳动者就失业证》编号办法执行。

  (五)新生劳动力在初次进行就业、失业登记时向登记部门申领;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在进行就业登记时向登记部门申领;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到坐落区劳动保障局申领;其他无证人员在进行失业登记时领取。

  (六)劳动者在单位就业和下岗期间《就失业证》由单位保管;从事社区就业、劳务派遣就业、公益性岗位就业期间《就失业证》由社区就业组织、劳务派遣组织或公益性公司保管;从事灵活就业、自谋职业或失业期间《就失业证》由本人保管;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转失业后,《就失业证》由本人保管。

  (七)就失业证的填写

  培训情况由实施培训的部门填写,其他内容由劳动保障经办部门填写。

  (八)就失业证的注销劳动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就失业证》应由发证单位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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