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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办关于有关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办关于有关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安委办〔2007〕21号)


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省级各有关部门:
  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安委办明电〔2007〕9号)、《关于交通运输、渔业、农机等企业和水库、学校、人员密集场等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安委办明电〔2007〕10号)、《关于各地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行检查督查的指导意见》(安委办明电〔2007〕11号,以下并称《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省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浙政办明电发〔2007〕68号)和《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切实搞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各地、省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和行业领域隐患自查自改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督促各有关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搞好隐患自查自改工作。在隐患自查自改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基层工会组织的作用,发动职工群防群治,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应立即进行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订方案,明确人员和责任,落实整改资金,限期进行整改;对重点岗位和部位要严防死守,严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三、各地、省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第六个安全生产月活动,充分发挥媒体和广大群众的监督作用,加强舆论引导,营造安全生产的浓厚氛围,确保专项行动不走过场,取得实效。要进一步完善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加大奖励力度。
  四、各地、省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协调检查督查工作,避免多头重复检查。要充分依靠专家和企业技术人员,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论证,制定科学的整改措施,确保重大隐患的安全整改。
  五、各市、省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专项行动各个阶段的工作,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将相关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8月10日前报省安委办。电话:0571-87053080,传真:0571-87053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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