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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城市低保家庭发放物价补贴的批复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城市低保家庭发放物价补贴的批复
(三政文〔2007〕80号)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关于对城市低保家庭生活进行补贴的请示》(三民文〔2007〕18号)悉。经研究,同意自2007年7月1日起为市区的城市低保对象每人每月发放10元物价补贴,发放期限为3个月,市和湖滨区、开发区两级财政部门按比例分别负担33.6万元和14.4万元。请严格按照上级有关精神,及时将城市低保家庭物价补贴发放到位,确保城市低保家庭生活水平不因副食品价格上涨而降低。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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