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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评价机构监督考核办法》的通知

  定期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立考核组,由三名以上相关人员组成,其中须有熟悉评价业务的技术人员参加。考核现场所在地的市级安监局派员参加考核工作。考核人员与被考核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应回避。考核人员对每次考核的内容、问题及处理情况做出记录。
  第十一条 考核人员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守被考核机构的商业秘密;严禁收受被考核机构的钱物或为亲友谋取私利;不准参加可能影响考核公正的宴请及娱乐等活动。
  第十二条 考核方式包括机构条件考核和评价报告质量现场抽查。
  第十三条 机构条件考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有关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执行情况;
  (二)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条件保持情况:核查安全评价机构的基本条件和专职评价人员专业、学历能否保持目前资质条件的要求;
  (三)安全评价业绩:乙级评价机构每年度应完成不少于20项评价,其中应完成3项以上预评价或验收评价。每名评价人员每年度应参与完成不少于3项评价,其中至少1项为预评价或验收评价;
  (四)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运行情况:核查安全评价机构是否按照《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文件编写指南》(安监总规划〔2005〕177号)的要求及时修订过程控制文件,并认真组织实施。风险分析、实施评价、报告审核等重点环节是否有效落实;
  (五)企业对安全评价服务满意度:核查安全评价项目完成后,委托单位的反馈信息;
  (六)规章制度和档案资料管理:核查安全评价机构是否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是否明确,评价报告编制过程中的各类基础资料归档情况;
  (七)发证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 考核小组对被审核的安全评价机构随机抽取三份以上评价报告进行质量抽查,并至少对其中一份报告进入项目现场实地核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评价报告格式是否符合国家相关通则和导则的要求;
  (二)危险有害因素分析是否全面,评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是否正确,对策措施是否有针对性并且切实可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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