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评价机构监督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安监管科技〔2007〕109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与考核工作,根据《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监局令第13号)和《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管理规则》(安监总规划字〔2005〕65号)等有关法规规定,省局制定了《浙江省安全评价机构监督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六日
浙江省安全评价机构监督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与考核工作,保障安全评价机构的工作质量,根据《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监局令第13号)、《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管理规则》(安监总规划字〔2005〕65号)和《浙江省安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浙安监管科技〔2005〕3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评价机构,是指已取得安全评价资质并在本省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业务的机构。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条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在省内从业的安全评价机构及其评价人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维护安全评价市场的正常秩序。
组织对省内乙级安全评价资质的认定和甲级安全评价资质的初审工作,并对进入浙江从业的省外安全评价机构实施登记和监管。
第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人员的资质条件和评价行为的监管。负责相关行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处(科)室应对相关安全评价报告和整改确认意见的真实性和符合性加强监管。
第五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公务人员在监督管理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总局“双五条”禁令,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监管。不得干扰安全评价机构正常的安全评价工作;不得干扰评价结论;不得以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形式介入安全评价报告的评审工作。切实维护好安全评价机构独立进行评价,独立承担责任的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