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抓好创建平安市、县(市、区)相关工作的通知
(浙安监管办〔2007〕122号)
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加快建设“平安浙江”,促进社会和谐,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这对促进我省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具有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建设“平安浙江”领导小组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视抓好创建工作,积极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
各地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继续认真贯彻省委关于建设“平安浙江”的重要决定,积极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明电〔2007〕16号),充分认识抓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在重点行业和领域积极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防范和遏制重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实现我省今年各类事故“三项指标”继续保持零增长,确保不突破国务院安委会下达给我省各项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以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
二、认真落实平安创建工作相关考核内容
(一)根据省委“平安浙江”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07年度浙江省平安市、县(市、区)考核评审条件的通知》(浙平安〔2007〕6号)中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要求各市局将今年下达分解给各县(市、区)的各类事故死亡人数(国控指标)、事故起数、经济损失和2006年各县(市、区)各类事故起数、经济损失 “二项实际发生数”报省局。
(二)各地乡镇(街道)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管员,是指要按照《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中的第
16条规定,即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工业企业较多,安全生产监管任务较重的乡(镇)、街道设立隶属县安全监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监察队伍,其他(乡)镇、街道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管员。对达不到上述要求的,考核将作扣分。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是指地方、单位(企业)班组和重点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层层签订,其相关内容(布置、检查、考核、奖罚)、措施(安全教育和培训、持证上岗、隐患整改、应急演练)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