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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江西省经营乙类非处方药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四)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五)仓储的药品必须符合药品质量的储藏要求,药品存放有货架、地脚架等。
  (六)直接向其经营乙类非处方药门店配送药品的连锁企业,必须获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总部必须配备一名药学技术人员,还必须具有所经营品种,规模相适应的仓库或相对独立的仓储区域。

第三章 申领乙类非处方药《药品经营许可证》程序

  第六条 拟开办经营乙类非处方药企业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及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筹建申请,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学历及个人简历资料;药学人员职称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二)拟设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情况;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发给申办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对材料齐全,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并注明受理日期;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做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不同意筹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
  第八条 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一式三份;
  (二)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
  (三)销售人员经过培训合格的证书;
  (四)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
  第九条 县级及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依据开办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由所在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由受理申请报告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企业必须从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生产企业采购乙类非处方药;不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连锁企业设立的乙类非处方药门店的药品,可委托通过GSP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配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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