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开办药品经营企业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3月29日 实施日期:2007年3月29日)废止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江西省经营乙类非处方药暂行规定》的通知
(赣食药监市[2004]35号)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江西省经营乙类非处方药暂行规定》(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市场监督处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江西省经营乙类非处方药暂行规定
二OO四年五月十四日
江西省经营乙类非处方药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方便、及时,规范乙类非处方药的流通监督管理,依据《
药品管理法》、《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乙类非处方药经营的企业均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乙类非处方药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第四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本规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及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乙类非处方药《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换证、变更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领乙类非处方药《药品经营许可证》条件
第五条 申请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销售人员必须是经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的人员。
(二)有与其经营药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独立营业区域,设有专门的货架或专柜,并有醒目的经营乙类非处方药标志。经营场所应整洁明亮、符合卫生要求。
(三)有能够保证药品陈列质量要求的,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温控,避光和通风设施与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