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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设立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十四条 取得《批准证书》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省安全监管局提出变更申请,并按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提交相应材料。
  (一)变更企业名称、经济类型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变更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预登记通知书;
  3.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原件;
  4.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证明;
  5.变更前《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二)变更企业所在地地名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变更申请书;
  2.地名办相关证明材料;
  3.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证明;
  4.变更前《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三)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变更申请书;
  2.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或资产转让协议原件;
  3.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合格证书;
  4.变更前《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变更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品种、能力或变更建设项目地址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变更申请书;
  2.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建设项目变更的批准文件资料;
  3.同意变更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
  4.与变更内容一致的安全预评价报告;
  5.变更前《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6.变更建设项目地址的,还需提供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伪造或变造《批准证书》。
  第十六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批准证书》遗失的,应及时在当地主要媒体声明作废,同时报告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并及时向省安全监管局提出补发《批准证书》书面申请。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决定终止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活动的,应提出书面注销申请,经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后,报省安全监管局注销其《批准证书》。
  第十八条 承担安全评价、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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