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证明材料;
(六)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七)建设项目设立安全预评价报告;
(八)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九)同意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审查意见书。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单位同时采用纸质文本和网上申请两种形式。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企业直接登陆省安全监管局网站(具体网址为http://www.zjsafety.gov.cn),进入“浙江省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管理系统”。在网上按要求填写申请材料后,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监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第九条规定的有关文件资料。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和网上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报市级安全监管局。
(二)市级安全监管局对项目设立安全条件审查的同时,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该项目《批准证书》申请资料审查和网上审核。审查合格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省安全监管局办事大厅窗口受理。
(三)省、部属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设立批准申请材料经企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地市级安全监管局。市级安全监管局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和网上审核,审查合格后,与项目设立安全条件审查相关资料一并由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省安全监管局办事大厅窗口受理。
(四)省安全监管局自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符合设立批准条件的,核发《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项目建设单位凭《批准证书》向预登记或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或变更手续。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批准证书》实行严格的“一址一证书”原则。
第十二条 《批准证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名称、项目地址和经济类型;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三)批准生产(储存)的类型、产品种类及数量;
(四)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第十三条 《批准证书》不设有效期限。待建设项目按照《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浙安监管危化〔2007〕41号)规定要求建成正式投产之前,生产、储存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要求及时申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