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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设立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必须取得《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以下简称《批准证书》),方可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设计和建设。
  第四条 《批准证书》由省安全监管局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出具同意建设项目设立的审查意见书之日起10日内申请办理或变更《批准证书》。
  第五条 下列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应申请办理《批准证书》: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
  最终产品、中间产品或副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生产建设项目。
  (二)危险化学品储存项目
  储存企业储存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设立罐区容量超过1000m3或库区总面积超过550m2的。
  第六条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规定的条件及程序核发《批准证书》。

第二章 审批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应当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划的区域内建设。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二)工厂、仓库选址场所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批准证书》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申请书(一式2份);
  (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及项目设立安全审查书;
  (三)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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