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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农村药品配送站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开办药品经营企业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3月29日 实施日期:2007年3月29日)废止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农村药品配送站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赣药监市[2003]74号)


各设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加强农村药品监督促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和省药监局《关于农村“两网”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赣药监市[2003]56号)等文件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农村药品的市场监管,建立农村药品配送网络,完善农村药品供应体系,结合全省农村的实际,制定《江西省农村药品配送站设置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农村药品配送站设置暂行规定

  二OO三年九月十一日

  附件:
江西省农村药品配送站设置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农村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加快农村药品配送网络的建设,加强对农村药品的监督管理,保障农民用药安全有效,根据《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开设农村药品配送站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内药品批发企业,并在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销药品行为,对设置的农村药品配送站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 设置农村药品配送站的必备条件:
  1、应配备1名经依法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其他从业人员应经设区市药监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上岗合格证书。上述人员应身体健康,在法律上无不良行为记录;
  2、配送站应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仓库面积和营业场所,仓储设备设施条件应符合药品储存要求;
  3、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药品质量验收、养护、仓储保管、效期管理和出库复核、统一采购、配送等管理制度。
  第四条 申请人向设区市药监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申办药品配送站的申请报告及《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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