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国家奖学金制度。中央设立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中央、省、省辖市共同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平均约占普通高校在校生的3%,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适当向国家最需要的农、林、水、地、矿、油和师范等专业的学生倾斜。我市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除中央和省级财政负担外,剩余部分由市财政全额负担。
(二)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中央、省、省辖市、县(市、区)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包括县镇,下同)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在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平均约占高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总数的20%。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可以分为2-3档,由各院校根据实际情况在每生每年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具体标准。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国家资助两年,第三年实行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按照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金分担办法确定。根据学校的现行管理体制和财政隶属关系,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地方分担部分由省、省辖市、县(市、区)共同承担。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按省、市财政3:7的比例分担;县属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按省、市、县财政3:2:5的比例分担。
(三)完善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推动我市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全面持续健康开展。对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专科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后自愿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从事第一线工作且服务达到一定年限的,国家实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四)健全完善助学筹资渠道。各高等职业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等职业学校每年应提取不低于事业收入5%的经费用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
(五)进一步开通“绿色通道”,继续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高等职业学校对被录取入学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采取“奖、贷、助、补、减”的办法予以资助,确保不使一名新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法报到入学,确保在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基本生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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