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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村级药品服务点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三)具有与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经营场所应整洁、明亮,配备营业用货架、柜台,销售柜组标志醒目。
  (四)具有与经营药品相适应的保管、养护等设施、设备,营业必须的计量等用具配备齐全。
  (五)应制定能够保证药品质量的下列主要管理制度:
  1、药品购进、验收、养护、储存、陈列等管理制度;
  2、拆零药品的管理制度;
  3、质量事故的处理和报告制度;
  第六条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均可以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分局提交开办备案申请,并提供下列备案材料;
  (一) 开办申请报告;
  (二)《村级药品服务点设置申请表》(一式三份);
  (三)从业人员的上岗证书;
  (四)从业人员健康体检表复印件;
  (五)各类台帐、表格等;
  (六)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必须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第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分局收到上述全部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核,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备案的决定。并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村级药品服务点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异址或一证多点经营。
  第九条 村级药品服务点可自主就近择优选择合法药品配送企业并签订药品购销合同,采购药品必须严格执行所签定药品购销合同,双方所签定购销合同必须报当地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备案。
  第十条 村级药品服务点不履行双方签定药品购销合同的,从非法渠道购药品,由当地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设置村级药品服务点,必须统一购进,统一配送,不得单独采购药品。
  第十二条 村级药品服务点销售的药品最小包装上必须注明配送企业名称和零售药品价格。
  第十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受理村级药品服务点备案工作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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