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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村级药品服务点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开办药品经营企业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3月29日 实施日期:2007年3月29日)废止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村级药品服务点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赣药监市[2003]73号)


各设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加强农村药品监督促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3]120号)文精神,按照《关于印发〈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加强农村药品监督促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药监市[2003]56号)文要求,我局制定了《江西省村级药品服务点设置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村级药品服务点设置暂行规定

  二OO三年九月十一日

  附件:
江西省村级药品服务点设置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药品市场秩序,方便广大农村群众购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加强农村药品监督促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及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江西省辖区内开办村级药品服务点实行备案制。每个行政村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药品服务点。
  第三条 开办村级药品服务点应遵循方便群众,价格合理,让利于民的原则。
  第四条 鼓励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和符合《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条件的村卫生所、个体诊所在农村开办村级药品服务点。
  第五条 开办村级药品服务点,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无不良品行记录。
  (二)应当配备经设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和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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