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请验收材料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按验收标准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企业及其各连锁门店所在地设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由设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辖区连锁门店进行验收。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设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辖区连锁门店验收合格意见后,核发《药品经营(连锁经营)许可证》,同时通知设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核(换)发《药品经营(零售门店)许可证》并将《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凭《药品经营(连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第二十七条 新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取得《药品经营(连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GSP认证,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GSP认证。
第二十八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增设连锁门店,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办理,新增设的连锁门店经验收核发《药品经营(零售门店)许可证》后,设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须将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九条 农村药品零售企业申请迁入城区的,按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办理。
第三十条 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经营时间不满一年的,要求变更地址的不予受理(国家政策规定的房屋拆迁等特殊情况除外)。
第三十一条 药品零售企业的法人、投资主体、企业性质和药学技术人员等都发生变更的,按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第三十二条 药品零售企业变更经营地址、仓库地址以及增设仓库或增加经营范围的,必须经过原发证机关同意,并按GSP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三条 药品零售企业解聘和重新聘任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需经发证的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营业时间无在岗执业药师或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的,必须歇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