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门店负责人,必须熟悉与药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质量负责人应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无不良品行。总部和连锁门店必须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第二十二条 鼓励通过联合、重组、兼并等形式发展连锁经营;鼓励省内有10家以上取得《药品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体药品零售企业实行药品零售连锁经营;鼓励连锁经营企业以资本为纽带,建立母子公司体制的直营药品连锁网络。实行药品连锁经营的除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零售连锁企业配送业务的委托规定外,必须设置总部和配送中心。
第二十三条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设置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配送中心的申请、验收和发证工作。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的申请、验收和发证,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设置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其中包括:申请企业的基本情况、管理模式、投资方案等内容);
(二)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设置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全部筹建申请材料后,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企业,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第二十六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筹建完成后,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对下列材料进行审查:
(一)申请现场验收报告;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
(三)执行验收标准的自查报告(其中包括:组织结构图,配送中心仓库平面布局图,总部、配送中心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有效证明文件和符合规定劳动用工合同;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药品储存养护设施、设备目录、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目录等内容);
(四)设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连锁门店设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