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单体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完成后,申请人向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对下列材料进行审查:
(一)申请现场验收的报告;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
(三)执行验收标准的自查材料(其中包括: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有效证明文件和符合规定劳动用工合同,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药品储存设施、养护设备目录、质量管理制度目录等内容);
(四)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对验收材料书面审查符合要求的,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按药品零售企业验收标准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在7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意见报设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设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验收意见后,对符合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发给《药品经营(零售)许可证》。申办人凭《药品经营(零售)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第十七条 新开办单体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在取得《药品经营(零售)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发给《药品经营(零售)许可证》的设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GSP认证,在规定时间内通过GSP认证。设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单体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申请后,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申请移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三章 设置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设置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必须有10家以上门店。外省药品经营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设置零售连锁企业的,必须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是法人企业,应由总部、配送中心和零售门店组成。总部应设置药品质量管理部门,并行使本连锁企业的质量、财务、人员培训等全部管理职责,做到统一商号、统一质量标准、统一服务标准、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
第二十条 设置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办资金必须达到500万元以上,配送中心与连锁门店管理必须实行计算机网络化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