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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一)多策并举,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和具体实施办法,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引导、鼓励和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城镇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进行统一规划,依托现有院校和各类培训机构开展灵活多样的职业技能培训,使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退役后1年内接受1次免费的包含法规政策、安全常识、公民道德规范的技能培训,帮助城镇退役士兵转变就业观念,掌握就业基本技能,提高就业竞争能力。要利用现有各类人才、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城镇退役士兵举办招聘活动,拓宽城镇退役士兵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费、职业技能培训经费和待分配期间的生活补助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费和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生活补助费按时足额发放。
  (二)城镇退役士兵确定接收单位后,在通知报到日一个月内又提出自谋职业的,经当地政府安置部门审查批准后,可以自谋职业,并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费。城镇退役士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逾期3个月无正当理由仍不到接收单位报到,政府安置部门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由当地政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三、建立健全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奖惩机制
  (一)对在规定时间内接收城镇退役士兵档案并安排上岗、落实相关待遇的单位,由当地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并根据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数量给予一定奖励。对超过规定时限、既不接收政府安置部门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又拒不缴纳安置任务转移费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完成分配的安置任务或缴纳安置任务转移费,并按年度应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数量,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罚金上缴同级财政,建立专户,用于退伍安置工作。该单位当年度不得评为“双拥”工作先进单位,同时取消其文明单位申报资格。
  (二)对接收城镇退役士兵档案后,不按规定时间落实工作岗位,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落实工资福利待遇的单位,督促其从政府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给城镇退役士兵生活费,并视情况限制其人员录用及干部、职工调入,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罚金上缴同级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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