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三政〔2007〕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构建和谐三门峡,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豫政〔200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特作如下通知:
一、依法保障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
(一)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强化政府调控职能,加大协调力度,努力挖掘安置潜力,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提供就业岗位。各级政府每年3月要组织国有资产管理、民政、劳动保障、人事等有关部门,将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纳入安置范围,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及时合理拟定、下达安置计划。凡未列入省、市下达接收安置计划的中央驻市、省驻市单位(行业、系统),接收安置计划由所在地政府下达。各县(市、区)政府每年5月底前要开出所有的安置介绍信和《自谋职业证》,落实好接收单位,6月底前全部安置结束。
(二)坚决维护已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接收单位要按规定及时与城镇退役士兵签定劳动合同,并确保其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对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下岗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当地政府要优先推荐其再就业。对符合《
失业保险条例》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要保证其及时享受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督查力度,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对拒绝接收、变相拒绝接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改正,并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大力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