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度徐州市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公务用纸定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徐州市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公务用纸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及云龙区、鼓楼区、泉山区、九里区、徐州经济开发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
第三条 徐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受徐州市财政局委托,根据平等竞争的原则,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择优选定了纸张生产厂家、定点供应商及定点供应公务用纸品种、价格。
第四条 定点供应单位设置一名联络员,建立联络员制度。联络员应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建立档案,认真记录各单位采购情况,负责定期向政府采购中心提供有关资料并接受业务指导。
第五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采购职责:
一、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精神,加强对公务用纸的管理,精打细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为了促进竞争,采购单位可根据定点供应单位的纸张品种、价格、质量、服务自由选择供货单位。
三、采购单位原则上以现收现付的结算方式结算纸张费用.按月(季)结算纸张费用,可根据情况与定点供应单位协商约定。采购单位购纸时应向定点供应单位索取盖有“政府采购公务用纸定点采购专用章”的发票,未加盖此章的购纸发票,单位财务一律不得报销。
四、纸品品种、型号、价格、质量不合格的,应封存剩余纸张后提出书面异议,经有关部门确定后,可索取赔偿。
第六条 定点供应单位职责
一、各类纸张价格要在醒目位置公布。在结算时发票应加盖“政府采购公务用纸定点采购专用章”,并按优惠价格结算。
二、定点供应公务用纸品种、价格见附表一。该价格为有效期内的最高限价,允许定点供应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降低价格。供货期间,当纸张市场价格出现下浮时,中标价格必须做相应的下浮,同时报采购中心备案;当国际纸浆价格上浮时,定点供应单位应提供确实的书面证明,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中标价格以低于国际纸浆上浮比例予以上浮。上下浮动后的价格不能高于同类产品同期市场价格。
三、所采购的纸张在1箱以上的,定点供应单位要及时送货上门,市区三环路内2小时、三环路外半天以内将纸张送到采购单位指定地点,运送产生的费用由定点供应单位负责。如人力搬运五楼以上(不含五楼)时,每箱可加2元运费,规定时间不能送达者,按违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