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小额医疗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卫发〔2005〕165号)
市卫生局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卫生系统小额医疗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党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深圳市卫生系统小额医疗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卫生系统小额医疗设备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效益和采购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医疗设备和配套服务的质量,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卫生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卫生局直属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的小额医疗设备采购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市卫生系统其他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小额医疗设备采购是指合同价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单台(套、件)价格或合同价在10万元以上医疗设备采购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分拆部件、分批采购等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第四条 市卫生局对直属单位的医疗设备采购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对合同价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紧急采购项目,可根据需要由采购单位按议事规则讨论决定紧急实施。
紧急采购项目是指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或因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及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引起的紧急采购项目。
第二章 采购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 采购单位小额医疗设备采购由使用科室以书面形式向本单位医疗设备管理科室提出申请。年度内需正常更新的小额医疗设备,必须纳入年度计划。
第七条 设备管理科室按年和月汇总采购计划,提出具体意见,由财务科进行资金审核后,按本单位议事规则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