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选择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单位内部通报批评或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责任人实行系统内通报批评或低聘:
(一)选择不具法定资质的施工单位参与施工竞争;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组织评选委员会对竞争的施工单位进行评选或评选委员会的组成不符本办法要求;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未优先选择最低价格的施工方案或未优先选择能最大限度满足工程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施工单位或方案;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明知施工单位有合同履行不能或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记录,仍确认其参与施工竞争资格;
(五)其他明显不公正、不合理或影响资金合理使用及工程质量安全的行为。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在行使有关工程管理职责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实行系统内通报批评,低聘,解除聘任协议书或解除聘用合同: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签证;
(二)明示或默示准予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变更投资额的。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行使有关工程管理职责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主要责任人实行系统内通报批评,低聘,解除聘任协议书或解除聘用合同:
(一)依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应委托监理、设计或造价咨询机构等专业技术机构而未为委托;
(二)委托的监理、设计或造价咨询机构等专业技术机构不具法定资质;
(三)签订施工合同和委托合同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建设单位实际损失,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的规定;
(四)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十一条的规定支付工程款;
(五)违反国家工程验收规范要求出具验收报告。
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未依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项目档案,情节较轻的,对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对责任人给予单位内部通报批评或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第五十三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公开义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单位内部通报批评或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系统内部通报批评或责令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