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提出工程款支付申请后,经监理单位出具意见,建设单位应会同造价咨询机构审核,按照建设单位工程结算和支付程序办理。
第四十一条 工程进度款按工程实际进度支付,付至合同总金额的85%时止付。剩余款待工程结算审核后,按合同约定支付。可按合同结算总额的5%-10%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10天后付清。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将零星修缮工程概况、施工单位选择、审计结算情况等内容按单位院务公开规范予以公开。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应通过现场监督、查核资料等方式参与零星修缮工程活动的全过程监督。受理关于零星修缮工程的投诉,并进行必要的调查。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实施监督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应立即向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报告。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对纪检监察部门在实施监督过程中或受理投诉调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并依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对发现的违规行为未予纠正或处理不当时,建设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应及时向局纪委报告。局纪委应责令建设单位予以限期整改,并依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市卫生局或建设单位对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按职责权限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一章 违规责任
第四十八条 各建设单位在审批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以书面形式撤消批准,责令工程停建,并根据情节轻重对主要责任人实行低聘,解除聘任协议书或解除聘用合同:
(一)批准实施合同价超过20万元的工程项目或项目总结算价超过20万元;
(二)明知或应知为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工程项目仍然批准实施的;
(三)违反本办法中第九条规定的内部审批权限审批;
(四)批准选择不具法定资质的施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