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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零星修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三十一条 凡项目变更或现场签证增加投资额超过该工程合同价10%时,应签定补充协议并委托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但总造价不得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

第八章 竣工验收及档案资料管理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提出竣工报告后,建设单位应与设计、监理单位组成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并要求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施工材料和工程结算资料汇编,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
  第三十三条 竣工验收根据国家工程验收规范要求进行,有设计出图的项目应按图纸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完毕后,参加验收的人员现场填写验收结果并签名出具验收报告,达标者应填写该项目完工移交清单,办理有关移交手续并制定工程维护计划。
  第三十四条 工程验收不达标的,建设单位应责成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根据合同及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五条 工程验收达标后,建设单位应建立项目档案,其内容包括:批准的修缮项目申请书,设计图纸,预算,开工报告,已审批的资金计划,追加投资计划,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变更会审记录,设计变更,竣工图纸,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结算资料以及专题例会纪要等相关资料。
  第三十六条 修缮项目的所有档案应由建设单位修缮主管部门分类立卷,合订归一,交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统一保管,修缮主管部门须留存重要档案资料复印件。

第九章 工程结算与工程款支付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作出结算报告书后,建设单位应会同监理单位审核结算清单中工程量、材料和设备与验收报告是否相一致。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经审核后的价格即作为结算依据。
  第三十九条 在工程结算审核时,如审核价高于合同价按合同价结算,低于合同价按审核价结算。工程变更部分按变更量的审核价追加,但项目总结算价不得超过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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