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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零星修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与监理单位签定书面监理合同。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要求监理单位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编制监理大纲或项目实施监理方案。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监督监理单位严格履行《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监理合同规定的监理职责。

第六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工程合同由建设单位按照市建设局规范合同文本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拟定,按本单位合同审核程序审核后,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订。
  第二十四条 工程合同应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并附预算清单。
  第二十五条 合同签订前应有建设单位财务部门的资金安排意见和纪检监察部门的审查意见。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财务、纪检监察部门应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

第七章 工程施工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合同施工,并指导、监督施工单位不因施工行为影响医疗安全和生物安全。
  第二十八条 修缮项目在施工前应充分论证、完善设计,并严格按审定的方案和预算施工,施工前应详列工程量及设备材料清单。需要设计出图的项目,必须委托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并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和预算,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讨论会签确认。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图施工,不得随意更改设计。确需修改时应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委托设计单位完成设计修改,施工单位提交相应预算,建设单位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条 修缮项目原则上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凡图纸设计中明确做法的项目工序,没有特殊原因不得签证。如施工中因技术原因或特殊情况确需变更工程量的,需及时填写《增加工程现场签证单》(按深圳市建设局规定样式),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三方签字确认,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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