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议事规则确定内部审批权限。议事规则未作规定的事项,各单位应明确审批权限的划分。
第十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须报建的项目,各单位须按有关规定报建。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选择
第十二条 选择施工单位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信的原则。
第十三条 选择的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和承担工程施工的能力,并能够服从建设单位为确保不因施工影响单位正常运行所附加的约束条件。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需要,对参与施工竞争的单位进行资质预审,确定3家以上入围企业作为参与施工竞争的单位。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依照议事规则成立零星修缮工程施工单位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总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须有工程技术、经济等专业人员参加。
与参与竞争的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评选委员会成员。
第十六条 评选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在合理的施工组织方案中,应优先采用最低
价格法。采用其他评选方法的,中选单位应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工程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中选单位报价即为合同价。
第十八条 对不能履行合同或在项目竣工验收时被评为不合格项目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取消其再次参与施工竞争的资格。
第五章 施工监理
第十九条 合同金额1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涉及消防、通讯等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应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监理;10万元以下的项目在无特殊情况下可由本单位组织人员自行监管,也可根据年度修缮计划,委托监理单位进行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