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零星修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卫发[2005]166号)
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深圳市卫生系统零星修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深圳市卫生系统零星修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卫生系统零星修缮工程的管理,确保修缮资金合理有序地使用,保证工程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卫生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卫生局直属单位零星修缮工程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市卫生系统其他单位零星修缮工程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零星修缮工程是指合同价在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修缮工程项目。
第四条 市卫生局直属单位应加强本单位年度修缮计划的制定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卫生局对直属单位零星修缮工程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 零星修缮工程的范围
第六条 零星修缮工程的范围包括下列项目:
(一)房屋修建、改造、装修项目;
(二)机电、医疗和其它基础设施、管线改修维护项目;
(三)环境、绿化、道路维护项目;
(四)其他零星修缮项目。
第七条 对合同价20万元以上的紧急抢修项目,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对合同价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紧急抢修项目,可根据需要紧急实施,但须由建设单位按议事规则讨论决定,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事后补办相应手续。
紧急抢修项目是指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或因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及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引起的紧急抢修项目。
第三章 项目的申请和审批
第八条 各单位零星修缮工程应由使用科室以书面形式向本单位修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修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要求委托设计,编写工程量清单或提出具体意见,拟出预算或效益分析报告,按本单位议事规则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