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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卫生经济工作管理的若干意见

  加强单位不动产产权管理工作。各单位要积极解决房屋建筑物的产权问题,尤其对于合作建房,必须尽快理顺各方关系,结合清产核资工作,寻找解决办法,彻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加强医疗卫生装备的管理工作。要加强医疗卫生装备的使用管理,坚决杜绝重购置、轻管理现象,完善设备购置的可行性论证程序,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对医疗卫生设备的使用管理,全面推行重点设备使用效益评价工作;全面应用“区域医疗卫生设备信息管理系统”,要加强系统使用的监督、考核工作,确保数据及时、完整、准确。
  加强应收医疗欠费的核算管理工作。要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核算,提高会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建立医疗收费的计算机化管理制度,确保会计的总帐核算与收费处的二级核算核对无误;各单位要将医疗欠费的催收工作制度化,制订相应的奖惩措施,组织专人,通过各种合法手段积极催收历史形成的欠费;要按照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医疗欠费坏帐核销工作的通知》(深卫规财发〔2005〕43号)要求严格医疗欠费核销管理工作。
  要认真配合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有关管理规定,有专人专责医疗保险业务管理,及时发现并客观反映存在的问题,积极有效地解决有关问题,主动维护参保人和定点医疗机构的权益,不断完善和促进医疗保险改革工作。
  加强医药费用减免的管理工作。科室不得私自减免费用,确需减免的,减免对象、额度应由单位领导班子依照有关政策要求作出决定。
  要加强医疗赔款和被罚事项的管理。医疗质量纠纷必须取得权威部门的技术鉴定,需要理赔的,必须履行司法程序并向主管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解决、处理。单位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执法机关罚款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赔款、罚款事项要向主管部门申报。
  要加强银行借贷的管理工作,所有借贷事项必须向主管部门申报,并作好银行借贷的评估工作,要强化风险意识,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化解借贷风险。严禁短贷长投,严禁各单位参与融资、拆借等金融活动,严禁在金融机构办理委托存款等变相投资业务,严禁买卖股票、债券、期货。融资租赁业务必须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加强物业出租、进修培训等非诊疗服务业务的管理,所得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并按照有关规定交纳税金。
  六、规范对外诊疗技术合作及开办经济实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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