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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卫生经济工作管理的若干意见

  经批复后的年度预算是单位当年财政、财务收支和相关工作的纲领性计划,其他一切有关卫生经济工作的计划必须服从年度预算。各单位要加强预算执行的过程控制,适时处理紧急事项、例外事项,定期进行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正确预见和评估业务发展趋势变化和经营管理之预期效果等影响因素,及时做好客观、深入的财务分析,适时调整预算与客观实际的差异,及时纠正偏差。
  我局将汇同有关部门加大对各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和评价工作,确保决算的真实、完整,对财政财务收支预算和决算偏差过大的,需由单位负责人作出解释并接受审计监督。
  各单位要加强对设备、药品、卫生材料、后勤物资,办公用品等采购项目、基建和零星修缮项目、科研项目、卫生扶贫项目的资金计划管理,列入年度预算安排。在资金安排上要坚持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实施上要符合程序、提高效率。重大采购和项目计划要根据院务公开的要求,完善决策程序,进行公示。超过规定限额的设备采购、基建修缮计划要报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政府采购条例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标,严禁“拆单”、分解项目等规避公开招标采购行为;限额以下的项目,由各单位“货比三家”,依照择优、公开、公正原则自行实施。
  凡预算外支出超过5万元、超出匹配额度和自筹的科研项目资金,对外捐赠、投资、合作的卫生扶贫资金要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各单位要严格计划的执行和监督,不得随意改变计划,不得计划外采购和实施。
  为确保指令性和特定卫生项目任务的顺利完成,市财政每年安排的专门用于疾病预防、卫生监督、健康教育、妇幼保健、慢性病和传染病防治等专项业务经费,必须及时、有效使用,严格、准确核算,加强日常管理和项目任务绩效评价工作。
  五、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建立责任管理体系,保证资产安全和完整
  医疗卫生单位国有资产是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物质保证。各单位必须建立国有资产使用人、责任人、责任制度一体化的责任管理体系。资产的增减变动、交接调拨、报损捐赠、核算管理等各个环节都要有责任人和负责人的签字。要定期开展国有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处理盘盈、盘亏、出租、出售、转让、捐赠、报废、报损等资产,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向主管部门及时申报审批。特别要强化存货管理、严格出入库手续,及时稽核帐实,以真实的会计信息准确完成会计核算工作,财务部门、物资管理部门、物资使用部门要定期核对帐、卡、物并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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