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编员工年度考核奖根据人事部门年度考核结果,按照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
计划生育考核奖按照所在街道办事处考核结果和规定标准发放。
(三)法定津贴、补贴的发放项目严格按照国家、省市财政部门、人事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发放。
(四)社会保险支出、个人家庭补助支出和福利性支出按照现行医疗、养老、统筹、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管理的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和标准计算支付。
(五)国家法定节日过节费由各单位酌情发放。
(六)绩效工资依据本单位制定的分配方案,在内部分配总额内计发。
(七)工作津贴、补贴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计算发放。自定标准、酌情发放项目必须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向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内部分配的控制指标
(一)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二)医疗单位必须实现年度“每诊疗人次平均费用”和“每住院人次平均费用”增幅的零增长,增幅控制指标由主管部门根据上年度全市平均水平和实际情况,一年一定,统一公布执行。卫生单位必须完成年度各项公共卫生职能任务。
(三)按照制度规定,足额提取修购基金等专用基金。
(四)人员费用占业务支出比例。
人员费用是指单位内部分配各项目实际支出额减去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福利基金中列支的人员费用不包含在内)。
业务支出是指单位总支出额减去财政专项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人员费用占业务总支出的控制比例由主管部门根据各单位近两年的实际情况平均测算,按年度核定。
第九条 内部分配的实施
(一)按月定时足额发放基本工资、法定津补贴、社会保险等项目。
(二)考核工资中的活工资和奖励工资可每月发放,也可季度发放,并捆绑在一起,形成本单位浮动工资分配总额,在此额度内,以单位员工实际工作考核结果为依据,合理予以分配。考核工资中其他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发放。
(三)国家法定节日过节费按期发放。
(四)绩效工资可以每季度发放,也可以每月发放。每次发放之前,要正确计算本期的绩效工资发放总额。每期是否足额发放可根据对本单位年终各项控制指标考核结果的预测,以不突破规定额度为原则自行统筹决定。
(五)工作性津贴、补贴以及个人家庭补助支出和福利性支出每月根据实际情况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