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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内部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按绩按劳分配、同岗同绩同酬原则。要把工作业绩、质量和考核紧密挂钩,要向业绩优、贡献大、效率高、高风险和社会效益为主的岗位倾斜。要切实保障临聘人员的基本权益。
  (三)收支略有结余、严控成本费用原则。内部分配制度要充分考虑单位的可持续发展,提足留足各项基金,严控成本费用管理,确保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六条 内部分配的项目。
  (一)基本工资
  1、标准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等国家法定项目);
  2、特区津贴;
  3、保留津贴;
  4、物价补贴;
  5、住房补贴。
  (二)考核工资
  1、活工资;
  2、奖励工资;
  3、年终考核奖;
  4、计划生育考核奖。
  (三)法定津贴、补贴
  1、清凉饮料费;
  2、卫生、防疫津贴;
  3、特殊专家或劳模津贴;
  4、专职档案、计生、信访人员补贴;
  5、独生子女费;
  6、书报费;
  7、专职司机补贴。
  (四)社会保险支出
  1、养老保险;
  2、医疗保险;
  3、生育保险;
  4、失业保险;
  5、工伤保险。
  (五)国家法定节日过节费
  (六)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是指在本职岗位上完成基本和正常业务工作量、达到规定工作目标、取得绩效的劳动报酬。
  (七)工作津贴、补贴
  1、下乡补助;
  2、加班补贴;
  3、出差及交通补贴(限于实行后勤社会化取消班车制度的单位和无法乘坐单位班车上下班的单位员工);
  4、误餐(夜餐)补贴;
  5、通讯补贴。
  (八)个人家庭补助支出和福利性支出。
  1、离退休人员费用;
  2、探亲、长休、退职、丧葬抚恤、遗属生活补贴;
  3、统筹医疗保险支出。
  第七条 内部分配的计发标准
  (一)在编员工的基本工资按照人事部门核定的工资审批表发放。临聘人员的基本工资按照聘用岗位由单位自主确定。
  (二)考核工资根据对单位员工的相关考核结果发放。其中:
  活工资按照“基本工资中的标准工资额×0.4/0.6”计发;
  奖励工资全年发放总额按照“标准工资、特区津贴、保留津贴和活工资之和的三倍”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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