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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内部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内部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卫发〔2005〕135号)


各区卫生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深圳市卫生系统内部分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党委会议讨论通过,自2005年10月起试行。此前各单位尚未实施的内部分配,可参照本试行办法处理。各单位在试行中遇到什么问题,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附件:1、市属医疗单位2005年度每诊疗人次平均费用和每住院人次平均费用控制比例(略)
  2、市属医疗卫生单位2005年度人员费用占业务支出控制比例(略)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深圳市卫生系统内部分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医疗卫生单位是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公益性事业单位,要自觉履行职责,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卫生与基本医疗服务,保障人民健康;要严格执行物价政策,确实减轻病人负担,努力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为创建和谐社会尽责尽力;要切实负起经营管理责任,不以营利为目的,不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依法、合理组织创收,严格成本控制,开源节流,实现收支平衡,维持正常业务运作,促进事业发展,保障员工基本的工资、福利待遇;要规范内部分配行为,完善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富有激励的分配制度。根据现行政策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举办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

第二章 内部分配

  第三条 内部分配的含义。内部分配是指对本单位员工应获得的各项劳动所得、劳动奖励、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区分、计量、配给与控制工作。
  第四条 单位员工。单位员工包括单位在编人员、临聘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第五条 基本原则。
  (一)综合目标考核、突出社会效益原则。要建立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工作效率与职业道德的业务考核指标体系,重点突出社会效益,以努力减轻病人负担、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疗需求为社会服务目标,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降低成本费用为工作重点,实行综合量化考核。要严格按照政府定价收费,强化收费管理。内部分配的项目、范围、标准和考核办法,要与单位、科室收入脱钩,坚决取消科室承包、开单提成,不得单纯用经济指标作为考核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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