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作出决策。决策的形成分两种形式:少数服从多数和首长最后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决策形式的领导集体按表决意见形成会议决议,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领导集体成员的半数为通过;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指导下的首长负责制的领导集体,表决结果作为参考,由首长作出最后决定。
(七)形成纪要。会议须形成“重大问题会议纪要”,按独立序列实行年度编号,并发给领导集体成员签名认可。除了有保密需要的议题,内容可以从简外,会议纪要须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重大问题会议纪要除发给领导集体成员和有关部门外,还须报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党委办公室负责受理和监督。行政首长否定多数人的意见作出最后决定的,须在纪要中说明理由。
(八)会议档案。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议案、科学论证材料、会议原始记录、会议纪要等有关文件。会议档案须永久保存。
第四章 议事记录规范
第七条 各领导集体须根据本规则和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重大问题议事规范》(见附件),作为领导集体对重大问题的决策规范。该规范报市卫生局备案。报备案后十个工作日未收到市卫生局书面修改意见的,视为批复同意,可在本单位公布施行。领导集体成员调整、工作内容调整或工作机构调整时,须重新制订议事规范并报备案。
第八条 《重大问题议事规范》须列明会议名称、会议主持人、正式与会人员名单、会议通知提前送达时限、须到会人数比例、决策形式,以及少数服从多数所需要的决策通过比例。
第九条 《重大问题议事规范》须具体列出由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所有重大问题。非重大问题不在此列。
第十条 有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在《重大问题议事规范》“补充规则”栏中列出。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一条 重大问题不按本单位领导集体《重大问题议事规范》进行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形成决定的,应立即纠正,重新议事。
第十二条 未经集体议事或会议表决形成决定,又未自行纠正的,对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违反本规则其它规定的,对主要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所形成的决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