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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局直属单位领导集体决策重大问题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

  (七)上级有重要指示且需研究议定贯彻方法的问题;
  (八)其他重大问题。

第三章 程序及要求

  第五条 凡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须有半数以上领导集体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集体成员必须到会。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集体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六条 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重大问题,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会前协调。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不得搞临时动议。议题应在相关领导集体成员之间作会前协调,然后由领导集体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上会。
  (二)准备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准备规范化的上会材料。规范化的上会材料包括两个部分,即议案本身和科学论证材料。议案指计划、制度、政策、规章、决定、批复、提议、合同草案等提请会议研究的目标文件;科学论证材料指专门机构或人员通过调查、考试、考察、考核、测评、分析等过程所形成的说明书、论证报告、考察结论、考试成绩、调查报告等材料。凡只有议案,没有科学论证材料的,视为上会材料不全,不得进入议事程序,待补齐材料后方可集体议事。凡没有提供齐备材料的,与会人员在表决时可以材料不齐为理由宣布弃权,并将弃权理由载入会议原始记录。
  (三)提前通知。会议通知(含议题的议案和科学论证材料)须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送达应到会人员,并履行签收手续(其中干部问题须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另文送达)。确实无法书面送达的,应设法用电话或其它形式通知。
  (四)充分讨论。会议由主要负责人主持。会议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介绍上会材料,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主要负责人不应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须听取其他领导集体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领导集体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五)逐项表达。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赞成与反对意见(含未到会领导集体成员的书面意见)的人数接近时,可暂缓表决,留待下次会议讨论。
  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表决一般采用记名表决形式(含口头和书面等形式),须将每位成员的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记录在案,以示负责。人事等个别敏感问题,可进行无记名表决,并记录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未到会领导集体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非领导集体成员不参加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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